[1]
「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:
[2]
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,他必服事你六年;第七年他可以自由,白白地出去。
[3]
他若孤身來就可以孤身去;他若有妻,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。
[4]
他主人若給他妻子,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,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,他要獨自出去。
[5]
倘或奴僕明說:『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,不願意自由出去。』
[6]
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(審判官或作: 神;下同)那裡,又要帶他到門前,靠近門框,用錐子穿他的耳朵,他就永遠服事主人。
[7]
「人若賣女兒作婢女,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。
[8]
主人選定他歸自己,若不喜歡他,就要許他贖身;主人既然用詭詐待他,就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。
[9]
主人若選定他給自己的兒子,就當待他如同女兒。
[10]
若另娶一個,那女子的吃食、衣服,並好合的事,仍不可減少。
[11]
若不向他行這三樣,他就可以不用錢贖,白白地出去。」
[12]
「打人以致打死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
[13]
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,乃是 神交在他手中,我就設下一個地方,他可以往那裡逃跑。
[14]
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,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裡,也當捉去把他治死。
[15]
「打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
[16]
「拐帶人口,或是把人賣了,或是留在他手下,必要把他治死。
[17]
「咒罵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
[18]
「人若彼此相爭,這個用石頭或是拳頭打那個,尚且不至於死,不過躺臥在床,
[19]
若再能起來扶杖而出,那打他的可算無罪;但要將他耽誤的工夫用錢賠補,並要將他全然醫好。
[20]
「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,立時死在他的手下,他必要受刑。
[21]
若過一兩天才死,就可以不受刑,因為是用錢買的。
[22]
「人若彼此爭鬥,傷害有孕的婦人,甚至墜胎,隨後卻無別害,那傷害他的,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,照審判官所斷的,受罰。
[23]
若有別害,就要以命償命,
[24]
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,
[25]
以烙還烙,以傷還傷,以打還打。
[26]
「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隻眼,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。
[27]
若打掉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個牙,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。」
[28]
「牛若觸死男人或是女人,總要用石頭打死那牛,卻不可吃牠的肉;牛的主人可算無罪。
[29]
倘若那牛素來是觸人的,有人報告了牛主,他竟不把牛拴著,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觸死,就要用石頭打死那牛,牛主也必治死。
[30]
若罰他贖命的價銀,他必照所罰的贖他的命。
[31]
牛無論觸了人的兒子或是女兒,必照這例辦理。
[32]
牛若觸了奴僕或是婢女,必將銀子三十舍客勒給他們的主人,也要用石頭把牛打死。
[33]
「人若敞著井口,或挖井不遮蓋,有牛或驢掉在裡頭,
[34]
井主要拿錢賠還本主人,死牲畜要歸自己。
[35]
「這人的牛若傷了那人的牛,以至於死,他們要賣了活牛,平分價值,也要平分死牛。
[36]
人若知道這牛素來是觸人的,主人竟不把牛拴著,他必要以牛還牛,死牛要歸自己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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